恶意透支50万信用卡是否还有补救措施来避免刑事责任?

来源:信用卡之家 时间:2019-10-24 10:52:06 责编: 人气:

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本金不满50万元,真的有补救办法能免予刑事处罚吗?能!荣某就因恶意透支银行本金3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,由于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前归还了信用卡的欠款本息,且未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,最终于2018年底被二审法院作出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。

20年11月6日,荣某在某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。2014年2月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,荣某共计透支本金30余万元,逾期未足额还款。荣某在该信用卡被停卡后至公安机关2017年5月25日刑事立案期间,共计还款额44471元。2017年6月,荣某被刑事拘留后,偿还透支本息共计48.5万元,后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。

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荣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

2018年月初,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30余万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在到案后即偿还全额本息,取得被害单位谅解,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修改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的决定》第十条规定,可以对荣某免予刑事处罚。据此,二审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,上诉人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
说法

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使用伪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;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;冒用他人信用卡的;恶意透支的。同时,2009年11月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规定,恶意透支,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;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;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,可以从轻处罚,情节轻微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恶意透支数额较大,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,情节显著轻微的,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本案在一审中,荣某近两年时间内恶意透支银行本金共计30余万元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的规定,应属“数额巨大”情形,按照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的量刑标准,荣某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但鉴于荣某被刑事拘留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本息,依照上述解释第六条“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,可以从轻处罚”的规定,故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

2018年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修改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的决定》第八条规定,恶意透支,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‘数额较大’;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‘数额巨大’;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‘数额特别巨大’。该解释第十条还规定,恶意透支数额较大,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,可以不起诉;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但是,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。

本案在二审中,荣某近两年时间内恶意透支银行本金共计30余万元,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修改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的决定》第八条规定,容某的涉案应属不满50万元的‘数额较大’情形。同时,由于荣某到案后即偿还全额本息,取得被害单位谅解,依照上述解释第十条“恶意透支数额较大,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,可以不起诉;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”的规定,二审法院最终对荣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。